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指引

  发布时间:2006-09-26 15:32:34 点击数:
导读:一、法定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例。二、申请…
一、法定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例。
 
二、申请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①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②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①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④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⑤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并说明非货币出资的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②经理的聘任提交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由董事签字;
③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7、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所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可参照附件2)。
11、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交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其他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受理机关
 
1、  公司住所地工商局或分局办理;
 
 
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上一篇:合伙企业设立指引 下一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