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推荐]免费咨询不应是“免费午餐”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07-06-23 10:27:05 点击数:
导读:所谓法律咨询,即解答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它是指法律专业人士(本文仅指律师),对社会各界人士就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法律咨…

所谓法律咨询,即解答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它是指法律专业人士(本文仅指律师),对社会各界人士就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法律咨询属于律师业务范围,律师解答法律询问、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为聘请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咨询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及外国、台港澳有关组织和个人。
  
法律咨询的方式,一是接待来访者,回答有关法律询问;二是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意见;三是就某一事项,应有关请托,提供法律解释、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四是深入街区回答群众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五是在各种媒体上回答受众的询问。
  
如果从无偿、有偿区分,前三种应是收费的,后二种一般是免费的。从形式上看,律师法律咨询大都是口头答询,有时也出具律师意见书。
  
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尽自己的社会义务,也有的是为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最大的还是接待来访这一块。外国同行对于法律咨询是严格按规定、惯例收费的,而且标准不低。而在我国,虽然规定法律咨询可以收费,但许多情况下还是免费的。
  
据笔者观察,有的来访者,明确要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这时的免费,律师是有思想准备且心甘情愿的。而有一些来访者,免费的意思并不明示,他往往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或聘请法律顾问为名。当律师详细分析案情,提出解决方案,以期接下这单“生意”时,来访者往往扬长而去,律师为其供了一顿免费的午餐。
  
被人戏称为“人精”的律师为何上当?笔者认为,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不在当事人,而在于律师自己。当事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足为怪,怪的是这些上当的律师。一是这些律师对社情民意了解、把握不够;二是急于揽案,并不了解我国社会对律师需求不足的现状;三是急于推销自己,业务开展无序。这些都说明我国律师事业尚在初级阶段。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所按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这就是说,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商品,而商品是有价的,一般情况下,得到法律服务的人必须付出对价。律师无节制地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带来严重的损害。首先,法律咨询作为商品,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俗话说“好货不贱,贱货不好”,无限制地免费只能自降身价;其次,当事人多头咨询,律师失去潜在客户,会使社会对律师的需求进一步减少;第三,律师业务量减少,收入相对减少,最终将动摇律师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第四,来访者得到律师免费咨询后,自认为有能力处理案件,一旦败诉又认为律师水平不行;还有一些律师恐惧客户来吃“免费午餐”,便失去热情,三言二语打发了事,引起客户对律师的不满;也有的律师担心来访者弄懂了相关法律,自己无法揽到案子,于是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时点到为止,来访者认为,律师也不过如此。凡此种种,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
  
法律服务收入是律师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而法律服务收入全在于案源的多少。有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律师过剩了,而不是不足。案源稀缺制约了律师的生存与发展。在这种状态下,再去毫无节制地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律师事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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