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07-06-29 22:01:04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这里先简要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这里先简要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2007-06-29 15:37:33)

 

[中国网]:

 

一、关于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07-06-29 15:38:06)

 

[中国网]:

 

二、关于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007-06-29 15:38:56)

 

 

[中国网]:

 

三、关于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07-06-29 15:39:43)

 

[中国网]:

 

四、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7-06-29 15:40:07)

 

[中国网]: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7-06-29 15:40:36)

 

[中国网]:

 

五、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007-06-29 15:43:46)

 

[中国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7-06-29 15:44:09)

 

六、关于试用期

 

[中国网]: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007-06-29 15:44:35)

 

[中国网]: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7-06-29 15:44:57)

 

[中国网]: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07-06-29 15:45:24)

 

[中国网]:

 

七、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07-06-29 15:45:39)

 

[中国网]: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007-06-29 15:46:07)

 

[中国网]: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2007-06-29 15:46:18)

 

[中国网]:

 

八、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7-06-29 15:47:48)

 

[中国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07-06-29 15:48:03)

 

[中国网]: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07-06-29 15:48:17)

 

[中国网]:

 

九、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07-06-29 15:48:28)

 

[中国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07-06-29 15:48:46)

 

[中国网]:

 

十、关于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007-06-29 15:48:56)

 

[中国网]: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007-06-29 15:49:16)

 

[中国网]:

 

十一、关于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007-06-29 15:49:26)

 

[中国网]: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2007-06-29 15:49:56)

 

[中国网]: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007-06-29 15:50:07)

 

[中国网]:

 

十二、关于工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7-06-29 15:50:18)

 

[中国网]: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007-06-29 15:51:08)

 

[中国网]: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007-06-29 15:51:19)

 

[中国网]: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007-06-29 15:51:33)

 

[中国网]: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007-06-29 15:51:44)

 

 

[中国网]: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007-06-29 15:51:54)

 

[中国网]:

 

十四、关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2007-06-29 15:52:17)

 

[中国网]:

 

十五、关于劳动者的权利救济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007-06-29 15:53:14)

 

[中国网]:

 

十六、关于过渡期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7-06-29 15:53:31)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和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已在主席台就座。

 

(2007-06-29 15:53:48)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15:56:36)

 

[何绍仁]:

 

2005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了四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我们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还曾经召开过三次新闻发布会,接受了中外媒体的采访。

 

(2007-06-29 15:56:46)

 

[何绍仁]:

 

今天,在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的重要时刻,我们特地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请他们向大家进一步说明法律的主要规定和立法中的一些考虑,并回答大家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提问。

 

(2007-06-29 15:57:14)

 

[何绍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专题新闻发布会,若有哪位记者希望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题进行采访,可以在会后与我们联系,我们尽量协助安排。下面,先请信春鹰女士讲几句。

 

(2007-06-29 15:57:19)

 

[信春鹰]: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刚刚结束的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结果是高票,就是146名出席者,有145票赞成,1人未按表决器。这样的一个结果说明了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整个内容的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的共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

 

(2007-06-29 15:57:28)

 

[信春鹰]:

 

大家都知道,对于劳动合同立法的问题,我们曾经在网上和各种媒体公布条文,征求大家的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曾经收到过20万条左右的意见。今天的这个结果,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结果。其次,这部法律又是一个科学的法律草案,从今天投票的结果也可以看得出来,常委会委员们对法律中的具体的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是赞成的。这是我们在建构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宏大的历史任务之下所做的一个努力,这个努力应该说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走出了第一步。谢谢!

 

(2007-06-29 15:58:03)

 

[人民日报记者]:

 

劳动合同法经过四次审议,今天高票表决通过。这部被全体劳动者和企业界期待的法律,一直以来备受众人瞩目。我的问题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明确要求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与现在的劳动法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吗?劳动合同法与现在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又是什么关系?谢谢。

 

(2007-06-29 15:58:09)

 

[李援]:

 

下面,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个必备条款里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这个草案曾经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该向劳动者告知有关劳动的情况。一些单位说仅仅写“用人单位告知”还不行,还应该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所以我们接受了这个意见,并把“职业危害防护”这项内容写入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007-06-29 16:08:14)

 

[李援]:

 

至于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是一部比较综合性的法律,它分别规定了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这几个大的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而且它的规定主要是一些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劳动法在劳动合同这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的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以后,现在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加以细化,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

 

(2007-06-29 16:08:55)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是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我想请问信主任和李主任,审议稿中新增加了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我想请问如果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他们应该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这部法律在执行中是具体怎么实现这个责任的问题呢?谢谢。

 

(2007-06-29 16:09:01)

 

[李援]:

 

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

 

(2007-06-29 16:10:30)

 

[李援]:

 

现在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有关的法律已经对这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黑砖窑事件的暴露,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06-29 16:11:11)

 

[美国之音记者]: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建立,我想问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如何?事实性的劳动关系法律是否也承认?谢谢。

 

(2007-06-29 16:11:16)

 

[李援]:

 

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也是我们现在确立的中国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一年半的制定过程中,许多人都说,书面劳动合同制定的必要性到底在哪里?现在看,大概有这样几个关系。

 

(2007-06-29 16:11:38)

 

 

[李援]:

 

我们征求意见的时候,听取了将近20万条意见,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表示,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订立,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最终的保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清楚。只有口头的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这次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中,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作为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

 

(2007-06-29 16:12:10)

 

[李援]: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7-06-29 16:13:00)

 

[李援]: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谢谢。

 

(2007-06-29 16:13:05)

 

[中国日报记者]:

 

这个问题是关于外资的。因为我们发现社会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来自商会和外资企业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认为这部法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还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我想问,在制定的过程中,人大怎样看待这些不同的意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吸收外资的关系是怎么处理的?谢谢。

 

(2007-06-29 16:13:17)

 

[信春鹰]: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你刚才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认为这个过程更应该是不同意见的表达,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意志的过程。在一年多的审议时间里,我们确实是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大量的意见。刚才你提到资方,特别是一些跨国企业,他们确实通过不同的渠道向我们转达他们的担心。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也参加了他们参加的一些研讨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2007-06-29 16:18:28)

 

[信春鹰]:

 

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那么我们实际上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我们都是一再地阐述和坚持这样的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2007-06-29 16:22:37)

 

[信春鹰]: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至于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我个人认为是不会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我相信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对于我们现在修改的情况也是满意的。

 

(2007-06-29 16:22:48)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点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那么劳动者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如果他应该拿到的这些钱拿不到的话,有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2007-06-29 16:22:53)

 

[李援]:

 

你刚刚提的问题是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这部劳动合同法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来签订的。因为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和谐、稳定。

 

(2007-06-29 16:26:13)

 

[李援]:

 

我们国家和国外相比,劳动合同的短期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国外一些国家,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的比例相当低。原因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比如劳动合同终止,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他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短期化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这一次解决这个问题是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相联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尽量订立期限比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解决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7-06-29 16:26:34)

 

[李援]:

 

要解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思想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这个观念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能造成劳动者依赖于用人单位,不好好干活。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我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2007-06-29 16:26:39)

 

[李援]:

 

同时现在也出现了一种情况,也说明企业是需要比较长期的用工的,这种情况就是合同的短期化,但是劳动关系的长期化是存在的。一年一签、一年一签,这个工人用了10年,可以签10次合同,这就说明他可以签一个长期的合同来替代这些短期的合同。

 

(2007-06-29 16:27:38)

 

[李援]:

 

所以我们认为推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工人在你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时要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要续签,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离退休的时间不足十年,也就是“双十”的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06-29 16:27:43)

 

[李援]:

 

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2007-06-29 16:28:26)

 

[李援]:

 

至于刚才记者提的问题,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责任中就规定,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就是一月双份工资,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就是促使用人单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法定三种情况下,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并且对用人单位也不会造成像类似于劳动关系僵化的问题。谢谢。

 

(2007-06-29 16:28:35)

 

[信春鹰]:

 

我做一点补充,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现在社会上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很多用人单位,他们担心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使劳动关系僵化。我希望各位媒体的记者应该宣传本法这样的一个理念,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如果大家看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所有的劳动合同都有法定解除的条款,比如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用很多外地工的用人单位,他们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就是我用你三年,你最能干的时候我用你,之后就不会再用你了,这样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

 

(2007-06-29 16:28:48)

 

 

[信春鹰]:

 

同时,现在关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对劳动者也有约束,就是说你要守法、遵纪、要努力工作,这个制度是平衡的。至于刚才提到的如果一个劳动者怎么样来主张自己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第14条,如果你认为你是一个合格的劳动者,你符合这个法定的要件,你就可以和你的用人单位主张这样的权利。

 

(2007-06-29 16:29:25)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我想问一下在劳动合同法中谈到,如果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一些违章的规定、指挥、冒险,或者用暴力强迫他做一些事情,非法限制他,劳动者可以拒绝,是不违反劳动合同的。我想问一下,在国际上有一个集体的裁判权和罢工的权力,在这方面他们是否也有罢工的权力。这部法律通过以后,是不是他们集体罢工的话,就不会受到公安的禁止。 第二个问题,今天信副主任谈到,今天谈到取消利息的问题,大家都很关心取消银行利息的问题,是不是可以讲一下。

 

(2007-06-29 16:29:47)

 

[信春鹰]:

 

只是授权国务院减征、免征的决定,具体是减征还是免征,是国务院的事情。

 

(2007-06-29 16:30:03)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是不是劳动者可以有不同意见,他们可以做出一些罢工的集体谈判的行为,是否会把他们拘留?

 

(2007-06-29 16:30:20)

 

[信春鹰]:

 

罢工的权利不是本法要规定的权利,那是宪法领域中的问题。中国的工会法和其他的法律对于工人怎样来表达他们自己的要求都有规定。

 

(2007-06-29 16:30:42)

 

[新加坡海峡时报记者]:

 

我想问一下,今天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以外,人大是否考虑修改或制定其他法律来防止或制止类似黑砖窑事件的发生。谢谢。这部法律是否会制裁涉及黑砖窑事件的人员?

 

(2007-06-29 16:31:03)

 

[信春鹰]:

 

这部法律是自200811日起施行,就是明年11日施行。关于黑砖窑事件和类似的问题,即使没有这部劳动合同法,我们现有的已经实施的法律和法规也有充足的依据来处理这个问题。比如刑法,黑砖窑的事件很多是侵犯了刑法,根据刑法也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至于这个领域还要不要有更多的立法?应该说对于劳动权利的法律,在中国是比较完备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实施的问题。如果我们看劳动法,劳动法实际上对于劳动标准,对于工人的保障、工人的权利写得的比较充分,问题在于它的实施不是那么理想。劳动合同法明年11日实施以后,我们在督促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机制这个方面会做出努力,以保证我们制定的非常好的法律不至于落空。谢谢。

 

(2007-06-29 16:33:46)

 

[劳动部《职业》杂志记者]:

 

我想问一下,去年在北京市有一个劳动争议赔偿案,当时劳动者获得了120万元的高额赔偿。迄今为止,这也是北京市赔偿最高的劳动争议案,第47条有一个关于封顶的赔偿限制,可能有人就会说,这条对于很多高收入者的保护不是太有利。我想问一下立法原意和目的是什么?

 

(2007-06-29 16:36:22)

 

[李援]:

 

经济补偿是我们这次立法过程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经济补偿,本法规定了标准,原来在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标准面对的是各种类型的。全国各个地方的情况比较复杂,是不是本法不作规定,然后将来等到实施时由国务院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来作具体的规定?后来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的意见认为,本法作出经济补偿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007-06-29 16:36:41)

 

[李援]:

 

我们在制定这个标准时遵循了几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考虑到我们从实施劳动法十几年以来的实际做法。因为这部法颁布实施以后,要和以前的做法相互衔接,所以第一个充分考虑了现行做法。第二个原则,结合考虑我国这十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实际情况是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第三个原则,我们考虑了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和方法。经济补偿是什么呢?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时候,有一段时间他在没有工作、寻找工作、失业期间需要获得一些物质的帮助,他的基本生活能够得以保证。在这块保证基本生活的所谓的物质是由两部组成的,一部分是失业保险,另一部分就是企业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这在世界上是通例的,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和失业保险的水平。

 

(2007-06-29 16:38:50)

 

[李援]:

 

这次劳动合同法把经济补偿的标准确定为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经济补偿为一个月的工资,这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解除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有一些高端劳动者的收入是相当高的,与低端劳动者的差距很大。如果高端劳动者按这个标准,按他的工作年限,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话,企业的负担很大。所以,按照国际上的一些通例,对这种情况也作了一些最高限额的封顶规定。

 

(2007-06-29 16:38:55)

 

[李援]:

 

我们规定对高端的劳动者有两个杠杠来限制:第一,月工资不得超过本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如果超过了三倍,就按照三倍来发。大家都知道,上个月北京市政府公布了《北京2006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是36097元钱。按照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就是3000元钱,按三倍来说就是9000元钱。如果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的工作年限就要支付9000元钱。这个高限如果完全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的话,也是相当高的。所以对高端的劳动者又限制了第二个限额,即最多支付的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最多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是12个月,每月支付9000元钱,最多也就支付给他108000元钱。随着经济发展,按照这个水平,可能明年支付给高端劳动者的补偿,按照北京市可能就要提高。经过征求意见,大家认为,对高端、高收入劳动者作这样的限制是合适的,大家同意作这样的限制。

 

(2007-06-29 16:40:55)

 

[凤凰卫视记者]:

 

在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关于肯德基和麦当劳在用工上执行工资标准的问题,好像不是符合当地的要求,另外也有媒体报道过,说奥运生产的企业在雇佣童工,针对这样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有没有相关执行的标准,以及监督的规定。针对这个问题,这部法律是否可以有追究的权力?谢谢。

 

(2007-06-29 16:41:56)

 

 

[信春鹰]:

 

谢谢你提的这个问题,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很关心。严格说来,处罚肯德基、麦当劳不是无法可依,他们违背了中国劳动法的。我相信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和这些企业打交道。即使没有现在这部劳动合同法,对这样的问题也是有法可依的。关于童工的问题,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今年早些时候,我们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中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所以这两个问题都是有法可依的,可能问题出在这些事件中的用人单位无视中国的劳动法,这是要由中国的劳动监察部门通过劳动监察或者必要的时候由当事人通过司法的手段来主张权力。谢谢。

 

(2007-06-29 16:42:23)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在中国农民工比较多,像建筑工人都是跟着包工头打工,当这部法律生效的时候,怎样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和谁签,有没有具体的指引?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2007-06-29 16:42:40)

 

[信春鹰]: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是本法努力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至于你提到的大批农民工进城,这在签合同的问题上没有障碍,任何劳动关系都有双方,任何劳动关系的双方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合同并不是多么难的事情。因为劳动合同的文本,它的法定条款是固定的。各个不同的用人单位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用工的方式可以有一些灵活的条款,前提是这些条款必须符合国家和法律的规定。如果这些都是确定的话,农民工进城签合同从技术上来说不是很困难的事情,是可操作的。

 

(2007-06-29 16:42:56)

 

[新京报]:

 

我有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是比较高的,这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不处理或者推托怎么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一个委员建议现在的劳动纠纷有一个程序就是申请仲裁,这就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是不是可以规定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信主任刚刚提到,对这部法律的执行,我们会面临很多执行的问题,您说要加大对执行的监督,我想知道我们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谢谢。

 

(2007-06-29 16:43:24)

 

[信春鹰]:

 

我先谈一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问题。我们国家制定这样一部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解决劳动者怎样维权,他们的权利怎样更明确,主要是解决这些问题。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现在大家都有共识,问题是我们怎么样把这个成本减下来。成本减下来,我们实际上对劳动关系从头到尾作了详细的分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维权成本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你出现纠纷的时候,你没有证据主张你自己的权力。

 

(2007-06-29 16:43:56)

 

 

[信春鹰]:

 

近年来,我们目睹或者耳闻了一些非常极端的案子,比如劳动者为了几千块钱,为了几个月的工资无法讨到,无法证明,最后酿成刑事案件。这种悲剧我们希望尽量不要再发生。在减少维权成本的方面,劳动合同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一个是要求有书面劳动合同,在有纠纷的时候,大家就有一个东西可以主张、可以举证,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在我们这部法律当中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实际上是有非常突出的强化,特别是在常委会期间出现了黑砖窑的事件,以及大家对这个事件的讨论。由于有这样一个事件,我们在本法第88条、第95条都作了充分的规定,是一个回应性的规定,这就要求执法部门、监察部门必须要履行他们的职责,如果不履行职责,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06-29 16:45:27)

 

[信春鹰]:

 

关于你提到仲裁或者是诉讼的问题,我们即将要制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处理的办法,也是一个即将要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你说到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看到救济的途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实体法律,它不规定程序,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将会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规定。谢谢!

 

(2007-06-29 16:46:04)

 

[路透社]:

 

以前外资最担心的是执行以后时,法律可能会有三种标准,对外资的执行可能会比较严格,怎么保护外资的权益?

 

(2007-06-29 16:46:10)

 

[信春鹰]:

 

外资的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中国的法律执行从来都没有双重标准,都是一个标准。如果说在实践当中,有一些操作上的倾斜,我认为更可能的是向外资倾斜,因为我们一点都不用隐讳,很多地方都要留住外资、吸引外资,有的时候对外资表现出非常大的容忍。即使他们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当地也很少去以侵犯劳动者权益为理由与外资提出交涉,我倒是希望外资企业和中国的企业一样自觉、认真地遵守法律的规定。

 

(2007-06-29 16:48:01)

 

[中国网]:

 

 

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2007-06-29 16: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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