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08-07-01 20:05:23 点击数:
导读:一、以下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股票;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

 

一、以下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股票;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1)双方工资、奖金所得;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13)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还有一些婚姻法中未提到的特别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应根据保险类别有所区别,如果是投资型的,其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保险利益则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若受益人为孩子,则该保险利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由监护人来管理这个保险利益,离婚后也同样如此,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有权利掌管这部分保险利益。
  2)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由于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要看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指定的受益人,若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那么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受益人为子女或第三人,则应当视为他人财产,不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3) 股票期权。这是一种新型家庭财产的表现形式。对于股票期权的凼义,简单的说是:若夫妻一方在上市企业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又称stock option。那么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一种收益。也就是授予价和行权价的差价。那么已经行权的收益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怎么处置?算是双方共同财产吗?王律师曾处理过相关的案例,并就此与法官有所交流探讨。虽然这是一种未来的权利,将来可能行权也可能不行权,也就是说这种收益是不确定的,比如说拥有期权一方辞职了。但是股票权利的拥有是在婚后取得的,这种权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此权利进行分割,或权利归属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但离婚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上遇到了操作上的困难。一般上市公司不允许非本公司员工分割这个权利,即使判决书上确认了配偶的股票期权份额,也造成实际上的无法行权。所以只能就已行权的收益进行分割。对此问题应当法学界应作进一步的尝试。
  三、上述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应当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应当算作是一方个人财产。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2)从财务角度说,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数反映,应当计算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分项计算再作分割。
  3)特殊情况:如果夫妻曾经书面约定: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算作是个人财产,分别归谁所有。那么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不依法律来确定。这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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