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应注意哪些?

  发布时间:2008-07-01 09:44:20 点击数:
导读:虽然法律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但同时规定,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应尽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都应当忠于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从事技术开发、技术…
虽然法律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但同时规定,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应尽的光荣职责。

    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都应当忠于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应当注意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这些技术成果包括:
1.  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 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 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4. 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 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6.  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规定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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