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

  发布时间:2009-11-18 08:50:10 点击数:
导读:发布时间:2009-11-0108:07:05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正在拟定中的解决侵权纠纷的重要法律,法周刊一直关注,曾在2008年12月28日、2009年6月28日刊文报道该法涉及的焦点问题。如今,这部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时间:2009-11-01 08:07:05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正在拟定中的解决侵权纠纷的重要法律,法周刊一直关注,曾在2008年12月28日、2009年6月28日刊文报道该法涉及的焦点问题。如今,这部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该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同时还应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同时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因人身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有的常委会委员、法院和专家在审议讨论中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究竟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此前,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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