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不该 约定律师费应付

  发布时间:2009-11-04 19:24:35 点击数:
导读:作者:罗锦锋发布时间:2009-06-2910:35:112009年6月29日,荔浦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韦球昌、潘自萍共同清偿原告余仙凤的货款50354元,并支付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作者:罗锦锋  发布时间:2009-06-29 10:35:11

 


 

        2009年6月29日,荔浦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韦球昌、潘自萍共同清偿原告余仙凤的货款50354元,并支付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被告韦球昌、潘自萍系夫妻,2007年7月16日被告韦球昌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开了一家建材经营店。在经营期间,被告韦球昌向原告余先凤购买钢材,由于资金不足,至2008年4月16日被告韦球昌共欠原告钢材款50354元,并立下欠条,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如果因此而诉讼,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因诉讼而聘请律师费所支付的费用。

        被告韦球昌辩称,欠钱是事实,但现在没钱还,而且,支付律师费没有道理,法律没有规定有支付律师费这一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如因被告不能按时还款而引起诉讼,被告就要支付原告因诉讼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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