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未追认转让的股权无效

  发布时间:2009-12-07 12:31:50 点击数:
导读:作者:王广存黄斌豪文/整理发布时间:2009-11-0508:01:08【案情】 2002年11月21日,原告徐小林与薛丽娟成立了北京山水林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原告占20%股份,薛丽娟占80%股份。2005年12月30日,薛丽娟在未…

作者:王广存 黄 斌 豪文/整理  发布时间:2009-11-05 08:01:08


【案情】

    2002年11月21日,原告徐小林与薛丽娟成立了北京山水林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原告占20%股份,薛丽娟占80%股份。2005年12月30日,薛丽娟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薛丽莉,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4月19日,被告薛丽莉将该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北京美好贸易公司。

2007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薛丽娟将原告拥有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薛丽莉的协议无效。2007年8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因山水林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薛丽莉与被告北京美好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薛丽莉无权处分原告在山水林公司的股权,故该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焦点】

    薛丽莉与北京美好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徐小林自始至终都没有授权给薛丽娟,也没有作出追认或者授权的行为。因此被告薛丽莉对于原告所有的20%的股权是无处分权的,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无效。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薛丽莉于2006年4月19日与被告北京美好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上一篇:财务主管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效力认定 下一篇: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后对公司债务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