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冒西洋参药品公司被判赔

  发布时间:2009-12-14 23:23:35 点击数:
导读:作者:记者王书林通讯员张明发布时间:2009-12-1407:15:01  本报讯近日,真假“西洋参”案件历经两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药品公司向申诉人张政支付赔偿款22800元。 …

作者: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张 明  发布时间:2009-12-14 07:15:01


    本报讯   近日,真假“西洋参”案件历经两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药品公司向申诉人张政支付赔偿款22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应张政的申请,自治区公证处工作人员随他到药品公司购买美国西洋参3公斤,营业员给他开具了三张发票,内容均为:“购货人:张政,美国西洋参,1公斤,3800元。”购买当天,自治区公证处对张政购买的西洋参进行了封存,并于第二天给张政制作了公证书。后来张政把这些西洋参送去检验,发现不是西洋参,于是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另外,张政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他要求药品公司赔偿药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从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可以确认,张政在该药品公司的购物过程,与药品公司之间存在买卖美国西洋参的合同关系,药品公司也向张政出具了购货发票。现在这些人参不具备西洋参的性状特征,药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张政提出本案系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后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侵权赔偿之诉的上诉理由,法院予以采信,药品公司提出张政已超过行使撤销权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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