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开发商拒不交房

  发布时间:2009-12-18 22:19:50 点击数:
导读:法院判限期交房并付违约金作者: 记者梅贤明发布时间:2009-12-1808:05:48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判定开发商限期交房,并按…

法院判限期交房并付违约金

作者: 记者 梅贤明  发布时间:2009-12-18 08:05:48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判定开发商限期交房,并按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4年,陈先生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第二年6月底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购房人。陈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3万余元。第二年,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建成,但开发商却迟迟不向陈交房,也不办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几年来,陈先生找对方协商,却总是遭到拒绝。对方甚至声称房子已经卖给了他人。

    今年初,陈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赔偿房价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合同约定的房产并没有出卖给第三人。陈先生则向法庭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交房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近10万元。

    开发商辩称,当初建房时,准备用建好的房子冲抵某工程公司的工程款,陈先生作为工程公司的受益人,才得以签订购房合同。事后,某工程公司未进场施工。因此,陈要求交房的依据自然不存在。

    法庭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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