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瞒婚内所购房产
发布时间:2009-12-23 08:34:57 点击数:
导读:法院判决应当分割作者:钱新才李锋 发布时间:2009-12-2208:04:13 本报讯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阚某房屋折价款49万余元。 原告阚某与…
法院判决应当分割
作者:钱新才 李 锋 发布时间:2009-12-22 08:04:13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阚某房屋折价款49万余元。
原告阚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7月17日协议离婚。今年7月,阚某发现李某在2008年4月购买了一处商品房,该商品房系李某在双方离婚前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的地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李某对该房产进行了隐瞒。为此,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李某购买的讼争房产交易发生在双方离婚前,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李某与阚某对该商品房享有共同的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首席律师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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