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杭利、杨杭联、杨丽珍、杨丽萍、杨利杭与被上诉人杨清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商民终字第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杭利,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杭联,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珍,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萍,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
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付波、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利杭,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杭联,上诉人杨利杭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兰,女,1944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学坤,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
上诉人杨杭利、杨杭联、杨丽珍、杨丽萍、杨利杭因与被上诉人杨清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杭联、杨杭利、杨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付波、王建,上诉人杨丽珍的委托代理人宋付波、王建,上诉人杨利杭的委托代理人杨杭联,被上诉人杨清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且违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兴海
审 判 员 朱金礼
审 判 员 彭世峰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纪平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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