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不安全 客亡车主赔

  发布时间:2009-09-10 15:18:00 点击数:
导读:【案情】  2007年12月12日,刘兴志从家中出来,到道口等车,准备乘坐客车到24公里处工作。被告刘某驾驶的中型客车中途到达守虎山林场,刘兴志与其他几位乘客上了该车。上车后刘兴志花3元钱购买了到24公里车票,并…

【案情】

    2007年12月12日,刘兴志从家中出来,到道口等车,准备乘坐客车到24公里处工作。被告刘某驾驶的中型客车中途到达守虎山林场,刘兴志与其他几位乘客上了该车。上车后刘兴志花3元钱购买了到24公里车票,并坐在该车发动机盖子上,被告刘某驾驶客车继续向汤旺河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24公里附近时,刘兴志要求下车。因刘兴志要求下车地点道路是个缓慢上坡,被告刘某怕停车后不好再启动车,便告诉刘兴志等车到坡上时在给停车,刘兴志坚持要下车。这样,被告刘某减挡缓行准备停车。车行至伊嘉公路138公里+464米处时,刘兴志在客车没停稳时下车,而随车乘务员孙某一把没有拽住,刘兴志下车后摔倒致伤,经汤旺河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刘兴志的妻子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焦点】

    被告刘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兴志购票乘坐被告刘某所有并驾驶的营运客车,双方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为乘运人的被告刘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在保障乘车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将刘兴志运送到指定地点。而被告刘某及其乘务员孙某在客车没有停稳、刘兴志要求下车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阻拦措施,导致刘兴志下车后摔倒死亡,被告刘某应对刘兴志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乘车人刘兴志,应当知道在客车没有停稳时下车,会存在一定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坚持下车,所以对其死亡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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