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投保车辆保险不用赔

  发布时间:2009-09-11 11:22:59 点击数:
导读:【案情】2007年5月10日,原告北京千喜鹤快递有限公司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其所有的一辆金杯牌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为48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零时起…

 

 

【案情】

    2007年5月10日,原告北京千喜鹤快递有限公司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其所有的一辆金杯牌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为48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5月7日,原告司机雷跃祥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到原告所属服务站点取货未归,原告遂向公安机关和被告报案,但被告却拒绝赔偿盗抢险保险金,故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以车辆损失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

保险责任中的“盗抢”应如何理解?

 

“盗抢”为盗窃、抢劫、抢夺中的任何一种,根据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的陈述:司机雷跃祥取走了自己的行李,可以推定他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外出时具有不再回归的意图;从他关机的行为可以推知他具有不再与原告取得联系的意图;从他最后一次加油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他已超出了原告指派或授权的范围。

以上种种事实均与职务侵占行为的特征相符合,因此司机雷跃祥恶意占有被保险机动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标的的损失只有当其近因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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