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取走积蓄款 告银行部分获赔

  发布时间:2009-09-03 15:47:12 点击数:
导读:前妻取走了积蓄,陈某起诉工商银行要求支付储蓄款16万元以及利息。近日,石景山法院判决工商银行赔偿陈某存款5万元以及存款利息,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05年,原告陈某在银行开户并存款20万元。2006年9月20日取…

    前妻取走了积蓄,陈某起诉工商银行要求支付储蓄款16万元以及利息。近日,石景山法院判决工商银行赔偿陈某存款5万元以及存款利息, 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原告陈某在银行开户并存款20万元。2006年9月20日取走4万元,但陈某于2007年2月再次取款时,银行告知16万元和利息已全部让人取走,这让他觉得如晴天霹雳一般。等冷静下来后,陈某得知取款的人不是别人,是其前妻李某,并且自己在离婚前将存折的密码告诉过李某。陈某与李某是在2005年8月25日结婚,在2007年2月25日离婚的,而李某就是在离婚前将存折挂失,理由为存折被盗,挂失后又分数次将16万元取走。

    李某离婚后消失了,陈某经过咨询后认为银行在办理挂失、解挂等手续上违反规定,才导致钱被取走,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也觉得冤枉,说自己按照相关手续办理,没有过错,储蓄款被取走是陈某疏于管理所致,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商银行在办理解除挂失程序时,未留存上述身份证件复印件,在解挂身份验证程序中存在疏于审查的瑕疵履行行为,故商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陈某由于泄密而存在违反储蓄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存款人泄露密码和被告工商银行未完全、适当履行身份证件审核义务,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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