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摔死获赔12万

  发布时间:2010-01-13 18:33:19 点击数:
导读:发布于2010-01-1311:44:42东莞日报讯员工下班回宿舍途中摔成重伤致死,老板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昨天,记者从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获悉,在法援处的帮助下,死者…
 
发布于 2010-01-13 11:44:42
 

东莞日报讯 员工下班回宿舍途中摔成重伤致死,老板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昨天,记者从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获悉,在法援处的帮助下,死者阿兵(化名)的家属终于告赢了老板,获得了12余万元的赔偿。
  下班途中摔倒致身亡
  来自寮步某村的阿兵,在20069月受东坑包工头李亮(化名)的邀请,到河源市和平县某镇为李亮在当地承包的一项工程负责监工和财务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上约定每月支付阿兵2000元工资。
  同年1026日中午下班后,阿兵骑着自行车返回宿舍的途中不慎摔倒致重伤,同行的工友立即送其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阿兵家人多次找到李亮进行交涉,李亮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就说阿兵的死亡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工程承包方无关。
  正当阿兵全家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时,同村的好心人提醒他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与李亮交涉,于是阿兵的家属就来到了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该办事处最终受理了此案。
  法院认定工亡判赔12
  负责此案的律师经过一番周折,终于收集到阿兵的工作手记及几个工友的证言,随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能认定为劳资纠纷,不予受理。
  律师最后建议阿兵的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东莞市人民法院大朗法庭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李亮否认阿兵是他的员工,说阿兵的死与他无关,拒负任何责任。承办律师指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劳动雇佣关系,且阿兵是在下班途中不慎摔死的,上下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故阿兵的死亡应属工亡,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李亮同意一次性拿出12余万元作为死亡赔偿金、被供养家属扶养费、火葬费、抢救费、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给阿兵的家属。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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