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证找工作上岗俩月遭辞退
“起初我们并没有注意到他,因为是新人销售新产品,不出业绩比较正常,可是,这个小贾不但理论知识差、业务水平低,就连与人交往的能力也受到其他同事质疑。”王经理告诉记者,贾某之所以引起他注意,源自一次闲谈,“那天无意中看了看销售统计,发现小贾到岗两个月了,仍然一单没出,便找他聊聊,当问到他的工作经历时,感觉小贾很爱说大话,说在大公司干过,换工作是因为干腻了……”
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王经理,贾某根本没有能力胜任这份工作,经过与贾某接触过的其他同事询问,王经理发现,贾某的个人素质和工作中的表现,与他经常向人炫耀的“重点大学金融专业出身、有丰富的客户群体”极不相符。按照贾某应聘时提供的文凭及其他资料,王经理到文凭上的大学进行核实,得知该校并没有贾某在校学习过的记录,贾某所持的文凭从格式上也与学校颁发的证书有出入。
次日,王经理找到贾某,贾某不得不承认自己为找到工作购买假证、使用假证的事实,王经理当即与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贾某却说:“公司和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就算要开除我,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我双倍的工资。”对此,王经理认为,当初为了尽快让人员到位,没有仔细审核员工资料,是公司工作有疏漏,可是,贾某持假文凭求职,分明就是欺诈行为,贾某占用公司职位两个月,毫无业绩,对公司的利益形成巨大损害,公司不但要开除他,连这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也应扣发。
针对保险公司与贾某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赔偿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黄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招聘销售人员时明确规定了应聘者应具备的条件,贾某使用假文凭进入公司工作,首先违背了诚信原则,是一种欺诈行为。
黄律师说:“我认为签订合同应该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贾某使用欺诈手段破坏了双方的‘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贾某签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贾某是无效合同的过错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理由不充分。但是,由于贾某已经在保险销售员的岗位上工作了两个月,这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保险公司应该支付。”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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