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百万退赃千元 高明一出纳一审被判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0-03-22 07:25:27 点击数:
导读:发布于2010-03-1911:31:48佛山日报讯记者林成宝通讯员张文芬、周泽鑫报道:收到货款不入账,或直接从公司账户提取现金,高明某厂一出纳挪用过百万公款用于赌博,潜…
 
发布于 2010-03-19 11:31:48
 

佛山日报讯 记者林成宝 通讯员张文芬、周泽鑫报道: 收到货款不入账,或直接从公司账户提取现金,高明某厂一出纳挪用过百万公款用于赌博,潜逃11年后被抓获。近日,高明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该出纳有期徒刑十三年。
  1997年至1998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利用其担任高明某塑料集团公司下属高明塑料某厂、高明某塑胶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及直接从公司银行账户提取现金的方式,先后挪用塑料某厂公款527228.97元及某塑胶公司公款731738.05元合共1258967.02元用于赌博,并于1998年潜逃,直至20093月份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郭某退回赃款1279.5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高明塑料某厂与高明某塑胶公司均为原高明市经委属下国有企业,直属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被告人郭某是国家干部身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1258967.02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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