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厂区丢摩托 公司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0-06-01 14:36:54 点击数:
导读:摘要:摩托车停放在厂区却不翼而飞,小卢(化名)认为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愤而将其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小卢2600元。  南都讯记者吕婧通讯员李世寅阮春莉夏重彬摩托车停放在厂区却不翼…

  
 
 
 
摘要:摩托车停放在厂区却不翼而飞,小卢(化名)认为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愤而将其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小卢2600元。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 李世寅 阮春莉 夏重彬 摩托车停放在厂区却不翼而飞,小卢(化名)认为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愤而将其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小卢2600元。
  小卢是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一名员工,在厂内住宿。去年11月16日,他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内。11月20日12时,小卢发现摩托车被盗,当即报警,但至今没能找到。小卢认为,去年11月19日他按公司规定去车间加班,且厂区内有保安值班,还有监控,公司应该对丢失的摩托车进行赔偿。小卢的赔偿要求遭到公司拒绝,随后他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和务工费共计5500元。
  法庭上,公司辩称,摩托车被窃虽然有报案,但并不能证明被窃的事实和地点,只是小卢的自行陈述;即使摩托车被盗是事实,企业的保安已经履行了职责,因此企业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摩托车是否被盗存在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经法院查明,小卢从江门市蓬江区某摩托车公司购买此车,车的价款为2600元,落户费用为1000元。法院据此判决中山市某日用制品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小卢支付赔偿款2600元。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保管合同成立 公司要赔偿
  “虽然没有直接收取保管费,但保管合同成立!”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卢系被告公司员工,其将摩托车存放于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内,完成保管合同的交付行为,双方形成了事实的保管合同关系。至于保管费,虽然公司没有直接收取,但双方形成保管关系的前提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而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是被告为获取经营利润所提供的条件之一,因此,被告提供的实为有偿保管。现因被告疏于管理,导致车辆被盗,理应对该车辆被盗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员工在公司工作,公司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相关工作场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员工将摩托车停放停车场工作时,公司就有义务保障员工车辆的安全,这是附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劳动合同的合理延伸。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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