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厂区丢摩托 公司被判赔
摘要:摩托车停放在厂区却不翼而飞,小卢(化名)认为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愤而将其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小卢2600元。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 李世寅 阮春莉 夏重彬 摩托车停放在厂区却不翼而飞,小卢(化名)认为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愤而将其告上法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小卢2600元。
小卢是中山市某日用品公司一名员工,在厂内住宿。去年11月16日,他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内。11月20日12时,小卢发现摩托车被盗,当即报警,但至今没能找到。小卢认为,去年11月19日他按公司规定去车间加班,且厂区内有保安值班,还有监控,公司应该对丢失的摩托车进行赔偿。小卢的赔偿要求遭到公司拒绝,随后他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和务工费共计5500元。
法庭上,公司辩称,摩托车被窃虽然有报案,但并不能证明被窃的事实和地点,只是小卢的自行陈述;即使摩托车被盗是事实,企业的保安已经履行了职责,因此企业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对摩托车是否被盗存在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经法院查明,小卢从江门市蓬江区某摩托车公司购买此车,车的价款为2600元,落户费用为1000元。法院据此判决中山市某日用制品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小卢支付赔偿款2600元。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保管合同成立 公司要赔偿
“虽然没有直接收取保管费,但保管合同成立!”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卢系被告公司员工,其将摩托车存放于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内,完成保管合同的交付行为,双方形成了事实的保管合同关系。至于保管费,虽然公司没有直接收取,但双方形成保管关系的前提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而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是被告为获取经营利润所提供的条件之一,因此,被告提供的实为有偿保管。现因被告疏于管理,导致车辆被盗,理应对该车辆被盗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员工在公司工作,公司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相关工作场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员工将摩托车停放停车场工作时,公司就有义务保障员工车辆的安全,这是附属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劳动合同的合理延伸。
来源:南方都市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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