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发廊 散伙独吞判还

  发布时间:2010-07-01 16:37:50 点击数:
导读:合伙共同投资开店,终止合伙独吞投资款,被合伙人告上法庭。5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何利珠返还彭耘铃投资款、转让费共计1.51万元。2008年元月22日,彭耘铃与何利珠各出资…

   合伙共同投资开店,终止合伙独吞投资款,被合伙人告上法庭。5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何利珠返还彭耘铃投资款、转让费共计1.51万元。
    2008年元月22日,彭耘铃与何利珠各出资1.25万元合伙在县城开一理发店。双方约定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各占50%的股份。2008年6月24日,彭耘铃另投资5180元购买空调一台用于理发店,2008年8月23日,彭耘铃再出资1万元用于支付房租。后因经营不善,理发店亏损, 2009年8月7日该店关闭双方终止合伙。后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店及店内物品转让给他人。何利珠在收取该1.5万元转让款后,一人独吞。彭耘铃曾多次提出双方就合伙期间的帐目进行结算,所收1.5万元转让款要求按股份进行分配,遭何利珠拒绝。彭耘铃则向法院起诉,要求何利珠返还其多出的投资款和应得的转让款共计1.5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耘铃与被告何利珠终止合伙关系后,双方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庭审时原、被告经核算,双方认可原告彭耘铃应得回投资款等共计1.509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合法有据,法院应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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