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民事起诉状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07 12:35:56 点击数:
导读:原告:王··海,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贵州省···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原系东莞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海,男,汉族,1962 年4月25日出生,贵州省···
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原系东莞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694994866
被告:东莞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道滘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000-12320)=296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8个月×3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0元(40个月×3000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400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7800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1950元;以上一至六项金额共计为184145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19日,被告聘用原告为公司员工,原告在被告处任机电班班长一职。2007年5月9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虎门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3日出院,住院共计15天。2007年8月16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2007年8月30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东社保中心支决字20143196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20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07年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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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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