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08 14:14:28 点击数:
导读: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主要原因和理由在于仲裁程序方面的纰漏或差错。因此,包括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在内的仲裁庭成员在办理案件中,除在实体方面应做到有充分的事实和…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主要原因和理由在于仲裁程序方面的纰漏或差错。因此,包括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在内的仲裁庭成员在办理案件中,除在实体方面应做到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外,在程序方面更需严格遵守仲裁法、仲裁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仲裁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仲裁庭成员对法律文书的送达、传递应加以注意:
                 

  1、由仲裁庭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应按规定的时限送达应被送达的当事人,其中案件受理通知、答辩通知、仲裁庭组成(成立)通知、开庭通知(书面审理通知)是每个案件必备的法律文书。在上述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为仲裁行为的时间或期间(如缴纳仲裁费、答辩、选定仲裁员等行为的期限),必要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不守时限(如不缴纳仲裁费、不在答辩期内答辩、不按时到庭等)的法律后果。


  2、仲裁庭方面变更仲裁程序,应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如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提出程序方面的变更要求,应给予是否采纳或变更程序的书面通知(如延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重新选定仲裁员、变更开庭时间、再次开庭),如采纳一方的要求变更程序且变更对另一方或其他当事人有影响的(如变更答辩期、变更开庭时间等),还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或其他当事人。上述程序的变更,在开庭中可由仲裁庭或其秘书当庭告知当事人并应记录在案。


  3、法律文书应尽可能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签收应在送达回证或所送达的文书上由有权或被授权签收者(如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派签收者)签字并注明日期。无法直接送达的(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拒绝或不签收)或直接送达不便的(如当事人在外埠),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甚至留置送达方式,但应保留相应的凭证。必要时可采取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送达的方式。


  4、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书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应将之交给对方当事人(在开庭中可由当事人口头提出并记录在案)。如变更的请求增加对方实体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的,在必要时可在原答辩期外另外给对方当事人答辩期。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并被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暨被反请求人答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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