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首日上班失足摔死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0-07-07 16:36:25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一浴城员工上班的第一天竟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死亡,死者家属将浴城的业主和经营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损失。日前,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已尘埃落定。A浴城是宜兴某镇上一家提供…
   中国法院网讯   一浴城员工上班的第一天竟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死亡,死者家属将浴城的业主和经营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损失。日前,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已尘埃落定。

    A浴城是宜兴某镇上一家提供洗浴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路某于2007年10月将其出租给了李某经营。就在2008年3月5日中午,A浴城内发生了一桩惨痛的意外事故:第一天去上班的周某在与A浴城的服务员王某一起抬一张躺床的过程中,因脚踩空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妻子儿女认为,周某受李某的雇佣到A浴城帮忙做事,作为雇主的李某应当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A浴城的业主路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要求李某与路某共同赔偿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83674.4元。

    然而在庭审中,被告李某却对原告的陈述予以全盘否定,他辩称,他与周某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他不认识周某,周某也没有去过他的浴城。另一被告路某辩称,他已将浴城租赁给李某经营了,从那以后便没有去过浴城,不清楚浴城的情况,周某的死亡和他没有关系。

    为了证明周某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由派出所对A浴城服务员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据王某说,2008年3月5日中午12时许,当时她正在浴城三楼吧台上班,看见周某拎着一只黑色公文包和一床被子到浴城四楼,过一会,周某下来叫她上楼帮忙打扫卫生,说他要住在408房间并请王某帮忙搬床。于是,王某抬着床的一头往前走,周某抬着床的另一头往后退,王某见楼梯平台空间比较小,楼梯又没有扶手,人不太好走,便提醒周某这样很危险,谁知周某却不以为然,仍然要求继续抬,随后周某就在后退的过程中从楼上摔下受伤了。

    另外,法院还查明,周某于2001年12月至2008年2月期间一直在该镇B浴室工作,于是对浴室的负责人作了调查。据该负责人反映,2008年2月,周某因为生病需要治疗离开了B浴室,在3月3日那天,他接到周某的电话,从周某口中得知A浴城要他去上班,不料3月5日就听说周某出事了。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法院的调查笔录分析,周某若是到A浴城洗浴或接受其他服务,无需自带被子至408包厢打扫卫生,也无权搬动包厢内的躺床。如果不是熟悉环境或经事先安排,浴城服务员对一个陌生人搬动躺床的行为不加制止反而帮忙,也显然有违常理。加之周某有在其他浴室工作的经历,所以法院认为李某雇佣周某到浴城工作的可能性要大于其他可能,故认定李某与周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路某将A浴城出租给李某经营的行为与周某在浴城摔伤致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路某对周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在楼梯没有扶手、存在安全隐患且服务员已经提醒的情况下仍要求继续搬动躺床,其主观上过于自信,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漠视。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周某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雇主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计184953.88元,同时驳回原告对路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备感无辜的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时的判决结果,雇主李某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84953.88元,扣除已支付的11356元,实际要支付原告赔偿金为17359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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