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07 17:09:16 点击数:
导读:一、概念及其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

   一、概念及其构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主体要件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追诉标准:   

   犯罪主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以上的;

    2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  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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