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起纠纷
韶关日报讯 被告鹏×公司作为定制方与原告新×公司(承制方)签订共计价值571万元的加工承制混凝土搅拌站设备、皮带运输机及冰称设备合同。设备用于出口越南某机电股份公司,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引起纠纷。近日,浈江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鹏×公司给付原告新×公司货款687616元及利息,同时驳回被告鹏×公司的反诉请求。
2007年2月13日、9月11日,原告新×公司作为承制方与定制方被告鹏×公司先后签订2份《加工承制搅拌站合同》,合同总价为302万元。新×公司于2007年2月27日、10月23日,先后交付给鹏×公司共4台套HZS75M混凝土搅拌站。同年8月27日、11月2日鹏×公司与新×公司(承制方)先后签订2份《加工承制皮带机合同》,约定“承制方提供共两套混凝土皮带运输机系统,合同总价分别为215万元和149.6万元”。
同时,新×公司向法庭提供一份落款日期为2008年2月29日的《关于越南搅拌站增加冰称的协议》,该协议书为传真件复印件,协议的甲方为鹏×公司,乙方为新×公司。
上述冰称协议、混凝土搅拌站和混凝土皮带运输机系统货款合计为571万元。自2007年2月16日至2008年7月17日,鹏×公司陆续支付给新×公司设备货款共502万多元,欠款68万多元。于是新×公司向浈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鹏×公司则以新×公司迟延交货、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擅自变更结构、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新×公司赔偿其损失12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819600元。
浈江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新×公司交付设备给鹏×公司,而鹏×公司至今拖欠部分货款不付,鹏×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鹏×公司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存在,且其已支付大部分设备货款,可以认定鹏×公司已经验收合格。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韶关日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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