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失职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0-11-25 17:29:22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小赵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在一次与客户谈判的过程中,明示要求对方给予回扣5000元,对方拒绝后,生产没有做成,造成公司可得利润损失近15万元。公司决定解除与小赵的劳动合同,其根据是在业务员奖惩办法里规定…

案情简介:
    小赵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在一次与客户谈判的过程中,明示要求对方给予回扣5000元,对方拒绝后,生产没有做成,造成公司可得利润损失近15万元。公司决定解除与小赵的劳动合同,其根据是在业务员奖惩办法里规定:因业务员原因造成公司直接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公司可以提前辞退或解聘。小赵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维持了企业的决定。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需满足两方面条件。员工出现“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仅仅满足了其中之一,还需要具备另一条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制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本案公司明确规定“5万元”属于重大损害,是规章制度完善的正面典型,其完善的规定为自己在争议中胜诉增添了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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