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注销,股东仍担责

  发布时间:2010-11-25 22:40:32 点击数:
导读:————赖**劳动争议案引子:有限责任公司克扣职工工资2800元,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公司注销,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案情介绍】赖**(原告),男,33岁,2004年6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邢**和刘**(被告)…

                                     ————赖**劳动争议案

引子:有限责任公司克扣职工工资2800元,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公司注销,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介绍】

赖**(原告),男,33岁,2004年6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邢**和刘**(被告)共同开办的河南省**电子有限公司从事电脑及配件销售工作,公司未与赖**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元月因赖**没有收回客户的货款2800元,河南**电子有限公司开始从其月工资中扣取2月份和3月份工资共2800元。赖**与河南**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邢**多次协商未果,于 2009年3月8日离开公司。2009年9月10日赖**向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28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0元。在赖**申请仲裁期间,被告邢**和刘**未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在明知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16日将其开办的公司注销,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存在为由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2009年11月17日赖**向工作站申请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 
一、积极沟通,尽量调解。

案件受理后,根据当事人赖**提供的电话与河南**电子有限公司的张**取得电话联系,张**本人表示可以跟领导说一下,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后再联系一直推拖,可能对方知道公司已经注销,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终止审理,认为我们拿他们没办法。

二、及时取证,果断立案

在沟通的同时,援助律师一方面向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印了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对方公司的相关企业信息。2009年12月1日把原公司股东邢**和刘**起诉到郑州市**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转到法官李*办理。在当事人的催促下,法院以此案件比较特殊,还没处理过这样的案例,需要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后再决定,迟迟不下开庭传票,另外说无法通知到对方当事人,还让赖**交了五十元的邮寄费。2010年4月7日援助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到郑州市**区人民法院找到民一庭长,他表示及时沟通,两天后法院下发开庭传票。

三、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5月18日是开庭的日子,法院先进行了调解,对方代理律师同意支付4000元,当事人赖**要求支付10000元,法官建议8000元,对方律师不同意8000,当事人赖**也不同意8000元,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当庭出示了四组证据:一、当事人赖**在公司工作时的工作证、工资卡打开记录、销售单;证明原告与被告开办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2008年2月份至12月份的二倍工资20000元的依据,原告离开公司的时间。二、劳动争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原告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了劳动仲裁。三、被告所开办公司的基本信息、清算报告、股东会议决议、准予注销通知书;证明股东成员、清算情况,注销时间。四、送达回证、授权委托书、仲裁决定书;证明被告所开办公司是在仲裁期间注销,明知未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把公司注销。庭审后,对方律师还想尽量调解,当事人赖**说出了最后的底线9000元,对方律师表示回去跟当事人商量一下。

四、事实清楚,庭后和解

在律师向法院提交代理词后,对方律师通知赖**同意支付9000元的要求,让一起去法院办理手续。2010年5月24日双方到达法院,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被告一次性支付赖**(原告)9000元,双方纠纷了结。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注销后,起诉股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另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赖**在2009年9月10日向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被受理,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向被告公司送达了劳动争议申请书副本(见被告公司委托人姚**签收的送达回证),在此情况下被告已明知原告的工资没有支付,理应及时依法对该职工工资进行清算,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而非以股东会议形式于2009年10月14日确认清算报告。

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应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将原公司股东起诉到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二、如何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2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工资的具体数额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应有公司方面提供,赖**只需要证明自己离开公司公司的时间,而签有赖**名字的被告公司销货单可以证明这一点。

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0。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公司工作五年,被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所提供的工资卡打卡记录显示了2008年2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20000元,所以被告应该按法律规定再次支付赖**2008年2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20000元。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把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名目规定为“二倍工资”,那么,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此可见,劳动者当月工资中包含基本工资、销售提成、奖金等项目,“二倍工资”是原本工资的单纯翻倍,自然也包括加班工资、销售提成、奖金等项目。具体到本案,则应按工资卡上的打卡记录原来支付的工资再支付一次,即原来支付20000元,现再支付20000元。所以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二倍工资,其计算方式应当以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当月的全部劳动报酬,即劳动者所得的所有货币性收入为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二。

五、二倍工资的性质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性质属于工资范畴。因为从内容安排上看,《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没有归入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定义中;从法律关系上看,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或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双倍工资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支付义务,基于事实劳动关系;从表述上看,该金额应当是按月支付的,在法条中称为“工资”。由此,应将其性质认定为工资。

六、未支付职工工资,职工是否应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187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职工工资应属于公司首先清算的内容,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属于公司的法定职责,职工工资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债权人须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也非公司清算的债务,所以不必要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退一步讲,原告系被告所开办公司的职工,被告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被告在能够通知而不通知的情况下注销公司,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

本案当事人赖**是被告公司的职工,其所主张的是职工工资。而非公司法所规定的债权人须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办案总结】

本案涉及到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案情虽然简单,但涉及的法律比较复杂,既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又涉及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接手后在网上查了一些相关的案例,查看了大量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可以说前期的准备工作做的相当充分。开庭时条理分明的举证,以及对相关问题鞭辟入里的分析,无形中应当给法官的看法及对方代理律师的答辩造成影响,所以最终对方律师同意了我方当事人的要求。本案没有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没有看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到底在判决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有点遗憾,但本案能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律师代理意见的肯定。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目标来看,调解方式结案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一篇:劳动者失职解除合同公司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下一篇:合乎高度盖然性规则的证据应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