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辉抢劫案指定辩护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0-05-17 21:39:44 点击数:
导读:辩护词审判员:  本人受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指定、广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辉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李某辉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辩 护 词

 

审判员:

  本人受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指定、广东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辉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辉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辉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辉认罪态度好,能够在公安机关如实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请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辉是初犯、偶犯,请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小兔律师  

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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