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冰毒58克 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0-05-07 09:09:56 点击数:
导读:摘要:昨日下午,禅城区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宣判大会,对5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10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3年不等,共计12.13克海洛因及106.32克冰毒被没收销毁。  南都讯记者海…

 
 
摘要:昨日下午,禅城区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宣判大会,对5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10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3年不等,共计12.13克海洛因及106.32克冰毒被没收销毁。
  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通讯员陈操发 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58.05克,毒贩廖某一审获刑13年。昨日下午,禅城区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宣判大会,对5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10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3年不等,共计12.13克海洛因及106.32克冰毒被没收销毁。
  贩毒无论多少均处刑
  昨日宣判中,10名被告人中贩卖毒品数量多少不一,被查明的犯罪情况中,较少的仅贩卖一次海洛因0.12克,被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00元;最高的贩卖冰毒58.05克,因被告人廖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另外,犯罪数额较大的还有被告人赵某林贩卖冰毒36.85克,获刑12年、罚金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罗某刚贩卖冰毒11.42克,获刑七年、罚金7000元。
  毒品数量是量刑依据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廖某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冰毒58.05克。廖某的辩护人在案中提出,该部分毒品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并要求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但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只有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时,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而相关证据证明,廖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持有的58 .05克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同时,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廖某因此获刑13年。
  禅城法院刑庭陈庭长介绍,去年1-4月,禅城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36件,今年同期新收毒品犯罪案件90件,审结85件,有101名被告人被处予刑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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