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对因夫妻中单方意思形成债务的处理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1-03-24 10:22:46 点击数:
导读:近期,无锡中院在审理多起因离婚引发民间借贷的上诉案件中,发现就此类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此类债务具三个共同特点:一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紧密的亲属关系。二是借款数额巨大,最多的达5…

      近期,无锡中院在审理多起因离婚引发民间借贷的上诉案件中,发现就此类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此类债务具三个共同特点:一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紧密的亲属关系。二是借款数额巨大,最多的达50万元。三是借款形成时间均系离婚期间或者夫妻关系恶化期间。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是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同时对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设定了严格的举证责任,即必须要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才不承担共同归还的义务;认定为单方债务的法院则着眼于借贷的特殊性,就债权的合法性、借贷双方关系、债务形成时间、夫妻关系状况、借款用途、债务是否存在虚假嫌疑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的审查而作出的判断。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夫妻一方以虚假债务骗取不正当利益,中院就夫妻离婚期间或关系恶化期间以单方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认定和处理提出建议,对于因离婚纠纷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应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在夫妻财产与第三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立足于全面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为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审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要审查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三要对债权人和举债一方设定严格举证责任;四要主动审查债权人与举债债务人的关系、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的现状、借款的用途等。如果经过审查能够确认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由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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