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4-08 09:21:02 点击数:
导读:赵律师,你好。两人合伙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出租方与一合伙人终止租赁关系,另一合伙人知道后能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吗?赵小兔律师的解答:由于出租方一直未收到租金,因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
赵律师,你好。两人合伙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出租方与一合伙人终止租赁关系,另一合伙人知道后能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吗?
赵小兔律师的解答:
由于出租方一直未收到租金,因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合伙人交纳原来的租金或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律师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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