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名册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11 16:43:11 点击数:
导读:您好,我公司是一事业单位通过转企改制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成立),公司由原单位经营层、技术骨干和职工共同出资设立,由于上述人员总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人,所以,职工出资的部分由公司工会持股,在工商部…

   您好,我公司是一事业单位通过转企改制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成立),公司由原单位经营层、技术骨干和职工共同出资设立,由于上述人员总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人,所以,职工出资的部分由公司工会持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我公司的股东是原经营层、技术骨干等自然人股东以及公司工会法人股东。但,我公司内部对于出资的职工,仍承认其股东身份——发放出资证明书,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其他自然人股东一样行使表决权,享有分红权。
    我看了一下《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我想请问律师,我公司将出资的职工登记于股东名册,承认其股东身份,但在工商部门却没有将其登记为股东(而是将所有出资的股东登记在工会名下),是否违法?我公司现在的做法是否会有隐患?


赵小兔律师的回复: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那些没有在工商机关登记为股东的出资职工应该属于隐名股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您所在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经常存在。其隐患在于,隐名股东如果要求显名或者要求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时,可能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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