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1-04-13 17:04:08 点击数:
导读:赵律师好: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人,乙方股东,甲以公司名义诈骗别人钱,乙不知情,请问律师:是否是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乙没参与也不知情,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乙赔偿后可以向甲追偿自己承担的部分…

赵律师好:
    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法人,乙方股东,甲以公司名义诈骗别人钱,乙不知情,请问律师:是否是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乙没参与也不知情,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乙赔偿后可以向甲追偿自己承担的部分?
     谢谢!


赵小兔律师的回复:

    甲以公司名义诈骗,乙作为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效判决认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作为股东不需要另行赔偿。乙方可以因甲方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请参考公司法以下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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