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债务存在的证据

作者:刘苏明 卢建娅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05-27 07:20:04 点击数:
导读:近日,盐都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其提供的证据为:农业银行汇款单7张;被告对汇款的事实无争议,但认为该汇款是用于清偿双方以前的债务,但…

近日,盐都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其提供的证据为:农业银行汇款单7张;被告对汇款的事实无争议,但认为该汇款是用于清偿双方以前的债务,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单能否作为其主张的债务存在的证据。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对原告向被告银行卡上汇款的事实无争议,原告已完成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如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认为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因此,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未能对其诉请的借贷关系提出证明,缺乏证明力,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笔者认为应当支持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主张原、被告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中国是大陆法系,法律适用“演绎式三段论”推理,任何小前提都必须完全符合大前提的标准,达到充分程度,才能得出结论。本案是借贷关系,原告就应当对借贷关系承担举证的责任,从本案原告所举证据分析,其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了资金流转,但该款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款、还款、货款、赠与、分成等等,故仅凭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确定该款就是借款。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业务往来常常通过银行汇款,对于汇款方而言,汇款证据可长期保存,但对于汇入方来讲,如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则有可能不再保留相关业务往来资料。若干年后,汇出方如凭汇款单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还款,而被告则很有可能因原有证据遗失无法举证,如轻易支持原告的请求,显然将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秩序的建立。故原告未能对借贷关系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人在原告方。

 

第二,否认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同时做出了合理的解释,故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削弱,原告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故原告诉请至目前为止,仍证据不足。

 

第三,从举证能力来分析,如果是借款,原告完全能够要求被告出具借据,但本案中未有一份借据,原告不能举证是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所致;而对于被告而言,被告无需在债权得到满足后仍持有借据,故在原告举证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提供充足的曾经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实在是勉为其难,也有失公允。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精神,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单独的银行汇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在此也提醒所有发生或即将发生借贷关系的债权人,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的材料,并对借贷关系予以明确,从而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上一篇:“欠债钉子户”被追究刑责 下一篇: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审查应采形式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