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1-06-14 11:22:01 点击数:
导读:当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有多种原因,如:对方提交证据的时间较晚或当庭提供,以致来不及了解有关事实,当庭难以对证据的真实性等情况发表质证意见;证据未提交原件,需要在验看原件后才能发表进一步意见的;代理人需向…
       当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有多种原因,如:对方提交证据的时间较晚或当庭提供,以致来不及了解有关事实,当庭难以对证据的真实性等情况发表质证意见;证据未提交原件,需要在验看原件后才能发表进一步意见的;代理人需向当事人本人或相关人员核实后才能发表质证意见等。
       对此,应主动告知法官不予质证的原因,由法官审核不予质证是否合理。若法官认为不属合理原因的,应继续质证;若有合理原因的,法官会同意其暂不发表质证意见,改为在庭后一定时间内到法院质证或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原件核对,不能出具的则仅就复印件本身发表质证意见;或宣布暂时休庭,待当事人的代理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后再继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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