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保密协议
交易保密协议
东莞市 有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将就 事宜进行协商,并将签订《 合同》等。
鉴于双方各自拥有与该项交易相关的信息,并愿根据本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向对方提供这些信息;以及鉴于双方同意由对方提供的与该项交易相关的信息为保密,专有和商业机密信息。双方现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信息”指双方或双方代表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书面及通过检查搜集)向对方提供或已向对方提供的任何和所有关于己方的业务和经营的信息,无论其是否已被标明或指定为“机密”或“专有”,或两者兼有;以及由接受方及其董事、高级职员、职员、代理人或代表(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顾问)(简称“代表”)编制的笔记、备忘录、分析、汇编文件或其它文件及其副本,摘录和复制品包含或反映的与双方和业务或经营相关的信息。但这些“信息”不包括:
1、通过合法和许可的渠道已经或即将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双方披露之前便可在非保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合法获得的信息;或
3、双方在未违反本保密协议任何条款的前提下独立开发而获得的信息。
二、双方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只将其透露给需要获知这些信息以协助对方对评估可能的交易的代表,同时以书面形式将这些信息的保密性通知这些代表。否则,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信息内容,或这些信息已被披露的事实,或双方正在就该项可能的交易进行商讨的事实及其进展情况。信息接受方对其代表的违约行为负责,并且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限制其代表对这些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使用。
三、双方只将信息用于评估可能的交易。
四、如因法律适用要求,接受方可向法庭或其它裁判机构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
五、双方交易终止后,信息提供方提出要求的,信息接受方及其代表应立即将所有信息返还给信息提供方,或加以销毁。应由双方的一位高级职员以书面形式向信息提供方证实这些信息的返还或销毁。
六、根据本保密协议条款披露的任何信息不涉及任何发现、发明、专利、商务机密、专有信息、版权、商标名称或商标、应用或任何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特许或权利转让。
七、作为对信息提供方提供关于双方各自系统信息的回报,信息接受方同意:除非与信息提供方签订的合同允许或经信息提供方指示,否则不向信息提供方客户招揽与信息提供方系统相关的业务,也不向信息提供方客户提供任何关于信息提供方系统的信息。
八、信息提供方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明确或暗示的声明或担保,并且信息提供方及其附属公司、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员工、代表或代理人均不对直接或间接由信息或使用信息引起的问题向接受方或其它人员或实体负责。
九、本协议中所有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对双方开展任何交易的承诺。
十、信息接受方因为违反本保密协议,应以现金方式赔偿给信息提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损失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声誉损失,以及信息提供方对信息接受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以及为追讨赔偿而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一、未经事先书面许可,信息接受方不得转让本保密协议。
十二、除非双方书面达成一致,不得对本保密协议条款做任何增添或改动。
十三、本保密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保密协议自签定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但有关信息接受方的保密和不披露信息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36个月内仍然有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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