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厂房租赁合同(分租)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1-09-28 10:13:56 点击数:
导读:厂房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厂房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厂房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厂房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东莞市XX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内的:

(写清范围,划清界限),详见附件1

2、该厂房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详见合同附件2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厂房时的验收依据。

甲方将附件中记载的设施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善意、合理使用,不得损坏及变卖,否则应照原价赔偿给甲方。

厂房以及以上设施在租赁期内的维护、维修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厂房租赁期共    年。自200        日起至20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仅作为经营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方式。

1、该厂房每月租金为           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缴清当月租金,逾期支付的,还应每日按拖欠租金的1%支付违约金。

3、公共费用:乙方每月承担公共费用(厂长费用、管理费用、治安费用)的三分之一,共计           元,每月    日前向甲方缴清,逾期支付的按本条第2点执行。

4、保安费用:乙方每月承担保安费用的三分之一,具体数额双方根据当时的行情另行商定,此后随保安费用的行情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1、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

2、乙方不得主张以履约保证金抵扣租金。

3、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无违约之情形下,由甲方如数退还,不计利息。(乙方主张退还时,须出具甲方收取该履约保证金之收据原件。)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水电费:

乙方承担经营期间所使用的水电费用。

因乙方拖欠水电费而导致停水、停电,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2、其他经营费用:

在租赁期内,乙方一切的经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税收、卫生、工商、治安、财政、文化环保等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厂房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拖欠甲方的费用(如租金等)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偿还,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厂房。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厂房结构。

3)损坏承租厂房、附属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厂房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厂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累计两个月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

8)拖欠工人工资累计两个月以上。

9)拖欠供应商货款或银行贷款,被供应商或银行等告上法院的。

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七条 厂房交付及收回的验收,新置设施的处理

1、甲方应保证租赁厂房本身及附属设施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7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厂房租赁期满后,将承租厂房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原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4、乙方交还甲方厂房应当保持厂房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厂房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如一周内)搬出,乙方逾期不搬的,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处置时所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若收益不足以支付所需的费用,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厂房交还时,乙方在合同期内新设的入墙入地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张拆回或折价补偿。

6、厂房交还时,乙方在合同期内新添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在不损坏厂房原装修的情况下,乙方可拆回或者协商折价给甲方;不能拆卸或者拆卸会损坏厂房或原厂房装修的,则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折价补偿。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地方以及当地村镇政策等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厂房,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询问拖欠工人工资以及拖欠供应商货款的情况。一旦发现有此类情况,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出货或搬离机器设备等行为。

2、租赁期内,乙方须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关证照、消防、环保设施等的年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有需要送达乙方的通知、公告等材料,甲方直接将通知或公告等材料张贴于厂房门口,即视为乙方已收到该通知或公告等材料。

 

第十条             甲方若需提提前终止该合同,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方可。否则,应该按照少提前通知的时间减负相应的租金。

 

    第十一条   乙方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法,乙方若因与劳动者的纠纷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均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厂房所在地)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09        

合同签订地:东莞市长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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