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卖股权 隐名股东不知情

  发布时间:2011-04-08 18:08:29 点击数:
导读:余女士与许先生签订隐名投资协议书,在投资上“形影相随”,因为许先生擅自转让股权,余女士在半年内打了两场官司。记者昨日获悉,海沧区法院通过两份判决书,认定协议有效,许先生擅自转让属于余女士的股…

    余女士与许先生签订隐名投资协议书,在投资上“形影相随”,因为许先生擅自转让股权,余女士在半年内打了两场官司。
    记者昨日获悉,海沧区法院通过两份判决书,认定协议有效,许先生擅自转让属于余女士的股权违反协议书,需向余女士赔偿出资款52500元及利息。


    签订协议书成为“影子股东”


    许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共有8名股东。
    2006年3月份,许先生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许先生向公司出资10.5万元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拥有公司10%的股份。出资分两期,首期3万元,签约当日支付,尾期7.5万元在3个月内支付。
    余女士有意入股,但手续麻烦,于是,她与许先生在2006年5月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许先生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一半给余女士,转让后余女士取得公司5%股权,余女士授权许先生作为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当天,余女士支付52500元作为出资款。


    抛开“影子股东”转让股权


    公司的5名股东知道许先生将一半股权转让给余女士,都没有反对,也没有表示要优先购买。
    2007年10月17日,许先生没有跟余女士打招呼,直接将名下的10%股权以每股3600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先生,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几天后,科技公司到工商局更换了新名称。
    余女士知道后很生气,怎么没有经过她授权就擅自转让属于她那部分的5%股权?许先生解释说,当时公司经营不善,为了余女士的利益才将股权转让,况且余女士已经授权他代为处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他有权转让股权。
    2008年3月份,余女士将许先生告上海沧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要求许先生退还支付的52500元出资款及利息。3个月后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有效,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份,余女士再次将许先生告上海沧区法院,诉称许先生没有经过授权擅自转让属于她的股权,请求法院判令许先生赔偿投资损失52500元及利息。
    这次,法院在认定协议书有效的基础上,认为许先生超越委托权限,侵害了余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支持了余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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