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回扣6万余元 女采购员被判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2-09-03 15:53:45 点击数:
导读:——记某某事件(附标题)End#more_title3-->发布时间:2012-07-04作者:马喜生南方日报讯(记者/马喜生通讯员/黄彩华)女采购员卿某吃回扣6万多元后愿意退赃,并声称并非主动索贿,希望法院宽大予以缓刑。但法…
发布时间:2012-07-04    作者:马喜生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黄彩华)女采购员卿某吃回扣6万多元后愿意退赃,并声称并非主动索贿,希望法院宽大予以缓刑。但法院查实其系主动索贿,认为其不如实交代,悔罪不彻底,对其缓刑请求不予采纳。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卿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家属代为退赃
  30岁的卿某本来在长安镇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当采购员,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两年期间,她利用负责采购材料、委外加工的职务便利,私自向公司的供货商索要回扣。为得到她给予的订单,供货商们只好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回扣。经严格审查系列证据,法院认定卿某共非法收受三家供应商的回扣共62630元。
  2011年7月初,卿某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携款逃逸。2012年2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虎门将卿某抓获归案。2012年3月30日,卿某被逮捕。
  卿某说,由于公司内部高层权力斗争,她一度离开公司,公司高层是知情的,她只是公司斗争的牺牲品。而检察官出示的多家供应商证人证言和银行账单等系列证据显示,因担心失去业务并不能及时拿到货款,供应商无奈之下给卿某回扣,而且给回扣的计算方式都一样。
  陈述时,卿某哽咽称,她是第一次做采购,本性并不坏,希望法院能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官表示,对卿某这种对收受回扣习以为常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审理期间,卿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63000元。
  是否主动索取成焦点
  法院认为,卿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卿某辩称没有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回扣,而三家供货商均指证卿某在采购过程中主动索要回扣,并主动提供其银行账号收取回扣。卿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妨害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其在庭审中仍否认主动索取回扣,避重就轻,悔罪不彻底,应予严惩。卿某及辩护律师提出卿某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卿某适用缓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视卿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卿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退款6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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