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12 00:25:22 点击数:
导读: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的有…
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认定问题,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该产品系不合格产品”的鉴定结论结合司法机关的审查予以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具鉴定结论的参数依据或理由。司法机关根据该鉴定结论的参数依据或理由进行审查。如“不合格产品”的鉴定结论是针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而言的,则可认为该“不合格产品”系伪劣产品;如鉴定结论仅针对产品的外在包装的,一般不能认为该“不合格产品”系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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