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因 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赵小兔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 审代理人。
二、经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
三、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四、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六、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RMB),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
七、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 协议有效期限,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莞太大道时代广场天骏阁706室
电话: 电话:0769-22316646 22316648
传真: 传真:0769-22316550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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