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须知

  发布时间:2006-10-30 21:26:19 点击数:
导读:委托人须知(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

 

委托人须知

200411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前,承办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  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案件。

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三、      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四、      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五、      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六、      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七、      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

八、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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