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什么是职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作由何部门负责?

  发布时间:2006-11-01 21:24:41 点击数:
导读: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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