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获得经济补助吗?

  发布时间:2006-11-01 21:25:28 点击数:
导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1997年2月5日劳办发[1997]18号文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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