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

  发布时间:2006-11-01 21:26:49 点击数:
导读: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

    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其终止劳动关系是通过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来实现的,并非以解除劳动合同来终止劳动关系,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的合法权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应该享受的退休、退职待遇,避免了医疗期满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失业;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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