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发布时间:2006-11-01 21:27:29 点击数:
导读:根据国发“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千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符合退休条件的退休的人虽,每月退休金按下列标准发放。(一)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

    根据国发“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千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符合退休条件的退休的人虽,每月退休金按下列标准发放。(一)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80%发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四)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五)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属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若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酌情高于上述标准的5%一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另据国发[1984]竹号文件规定:在艰苦地区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标准提高10%;二类区工作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提高5%。退休金提高后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随着工效挂钩办法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的实行,实际上已影响了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平。所以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近年来,国家为了减轻物价上涨对退休职工生活的影响,国务院多次采取物价补贴、生活费补贴和提高退休费等方法,解决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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