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三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作业?

  发布时间:2006-11-01 21:29:39 点击数:
导读:女职工在社会生活中,既承担着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任务,也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任务。然而客观上妇女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存在着特殊困难。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

    女职工在社会生活中,既承担着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任务,也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任务。然而客观上妇女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存在着特殊困难。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也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类是通常情况下妇女禁忌作业范围;一类是特殊时期禁忌作业范围。(一)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以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通常情况下妇女禁忌作业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4)建筑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特殊时期女职工禁忌作业范围:(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①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作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③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⑤《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作⑧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以及拖拉机驾驶等;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①孕妇禁忌从事范围的1、5项作业;②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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