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死伤概不负责” 条款有效吗?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0:18 点击数:
导读:于许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多不负责,或只负责发给较短时间的生活费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
    于许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多不负责,或只负责发给较短时间的生活费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很显然本案例中的劳动合同虽然表面上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但“死饬概不负责”一类的生死合同不可能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约定这类条款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是利用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因而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处理职工工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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