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工资支付有何保障?用人单位可否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人工资?工资由他人代领可以吗?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5:55 点击数:
导读:《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条规定对工资支付作了三方面要求:(1)工资应当以货币进行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进行支付,在我国应当以…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条规定对工资支付作了三方面要求:(1)工资应当以货币进行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进行支付,在我国应当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但在我国某些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劳动者也可以按规定用外币支付工资,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2)工资应当按时支付。其中“按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r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定额发放。防止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发生。(3)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交给劳动者没有委托的人代领,以防止中间人冒领,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纠纷或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这也是为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自己的工资而作出的规定。当然,在劳动者不能或不便领取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人领取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把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所委托的人等于支付给劳动者本人。(4)用人单位若违反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应当负担相应法律责任,除应当补发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还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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