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也应发给劳动者工资?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5:04 点击数:
导读: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职工处于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或者暂时离开工作时应支付给职工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职工处于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或者暂时离开工作时应支付给职工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以下几种:(一)履行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1956年5月,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履行国家义务、社会义务时的工资问题的通知》和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精神,工人、职员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下列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时,由企业发给工资:(1)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当选为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企业行政指定参加的会议或群众性活动。(二)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或者延长工时的工资。(1)依照《劳动法》第44条和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执行;(2)事假期间的工资。企业职工请假一般不应发给工资。女职工因护理患病婴儿的、职工因本人结婚或因直系亲属丧葬而请事假的,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事假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超过3个工作日的不发工资。此外,学徒工经领导批准的,生活补贴照发。(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1981年3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婚丧假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若“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四)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职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六)职工被公派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其国内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七)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应当依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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